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不影响主营业务正常开展,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提高现金资产使用效率、增加资产收益,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交易标的原则为中短期、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低风险的委托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凭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
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原则。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委托理财的资金为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委托理财业务,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审议的审议披露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八条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1(一)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四)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一)和(二)的规定。
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
(五)由于委托理财产品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为提高办理效率,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已
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额度、投资范围及有效期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理财产品选择、具体交易金额确定、合同协议签署等日常执行工作。
第九条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当年资金预算拟定公司委托理财计划,包括理财资金限额、购买理财产品的类别、期限以及委托理财授权范围和期限等,此计划报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提交审批。
(二)办理委托理财业务时,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将委托理财方案及可行性分析、风险
评估报告等报公司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进行审批。
第三章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条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根据公司资金预算及经营发展战略拟定年度委托理财计划。
(二)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
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等事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三)负责选择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机构
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
2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五)在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及收益。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一)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指定专人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财务总监、总
裁、董事长报告本季度委托理财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二)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应
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章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相关会计政策,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中心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等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
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
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给公司带来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委托理财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
3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