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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洲控股: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3 00:00 查看全文

股票代码:000042股票简称:中洲控股公告编号:2026-26号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8楼3814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等表决方式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贾帅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4人,代表股份3564991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2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50033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5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0人,代表股份64655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2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2人,代表股份64656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0人,代表股份64655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25%。

3、公司部分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

行了述职,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红、李自晨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240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6%;反对1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弃权7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07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066%;反对1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60%;弃权7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4%。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0《关于2025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300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4%;反对1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弃权7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7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346%;反对1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81%;弃权7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4%。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00《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240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6%;反对1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4%;弃权7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07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066%;反对1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07%;弃权7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28%。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00《关于核定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04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540%;反对1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07%;弃权7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04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540%;反对1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07%;弃权7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3%。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5.00《关于核定公司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4650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14%;反对1773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76%;弃权7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6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081%;反对1773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366%;弃权7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3%。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6.00《关于核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177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8%;反对2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弃权7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4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260%;反对2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87%;弃权7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3%。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7.00《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237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6%;反对1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4%;弃权7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04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540%;反对1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07%;弃权7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3%。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8.00《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078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6%;反对1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4%;弃权7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04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540%;反对1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07%;弃权7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3%。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9.00《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237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7%;反对1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弃权7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04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586%;反对1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60%;弃权7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3%。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提案内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公司2026年

4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的公司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亓禹(律所负责人)、王红(经办律师)、李自晨(经办律师)

结论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

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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