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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纺织A: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26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楼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下称“华商”)接受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华商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华商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

效的《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华商特作如下声明:

1、华商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华商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华商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

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2-法律意见书用途。华商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华商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25日下午15点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

北路 3号深纺大厦 A座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尹可非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12月2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法律意见书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

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华商律师查验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1人,代表股份

25085934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25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 A股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11人,代表股份 2508593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259%;本次股东大会无 B股股东(股东代理人)出席。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华商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4-法律意见书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反对反对比弃权弃权比同意(股)同意比例

(股)(股)例(股)例与会全

25085934325077504399.9664%825000.0329%18000.0007%

体股东

其中:A

25085934325077504399.9664%825000.0329%18000.0007%

股股东

其中:B

000%00%00%

股股东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反对反对比弃权弃权比同意(股)同意比例

(股)(股)例(股)例中小股

167899071670560799.4979%825000.4914%18000.0107%

其中:A

167899071670560799.4979%825000.4914%18000.0107%

股股东

其中:B

000%00%00%

股股东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反对反对比弃权弃权比同意(股)同意比例

(股)(股)例(股)例与会全

25085934325077504399.9664%825000.0329%18000.0007%

体股东

-5-法律意见书

其中:A

25085934325077504399.9664%825000.0329%18000.0007%

股股东

其中:B

000%00%00%

股股东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反对反对比弃权弃权比同意(股)同意比例

(股)(股)例(股)例中小股

167899071670560799.4979%825000.4914%18000.0107%

其中:A

167899071670560799.4979%825000.4914%18000.0107%

股股东

其中:B

000%00%00%

股股东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投票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反对反对比弃权弃权比同意(股)同意比例

(股)(股)例(股)例与会全

25085934325033056899.7892%5269750.2101%18000.0007%

体股东

其中:

A股股 250859343 250330568 99.7892% 526975 0.2101% 1800 0.0007%东

其中:B

000%00%00%

股股东

-6-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反对反对比弃权弃权比同意(股)同意比例

(股)(股)例(股)例中小股

167899071626113296.8506%5269753.1386%18000.0107%

其中:A

167899071626113296.8506%5269753.1386%18000.0107%

股股东

其中:B

000%00%00%

股股东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投票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反对反对比弃权弃权比同意(股)同意比例

(股)(股)例(股)例与会全

25085934325077504399.9664%825000.0329%18000.0007%

体股东

其中:A

25085934325077504399.9664%825000.0329%18000.0007%

股股东

其中:B

000%00%00%

股股东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反对反对比弃权弃权比同意(股)同意比例

(股)(股)例(股)例中小股

167899071670560799.4979%825000.4914%18000.0107%

-7-法律意见书

其中:A

167899071670560799.4979%825000.4914%18000.0107%

股股东

其中:B

000%00%00%

股股东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投票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反对反对比弃权弃权比同意(股)同意比例

(股)(股)例(股)例与会全

25085934325077504399.9664%825000.0329%18000.0007%

体股东

其中:A

25085934325077504399.9664%825000.0329%18000.0007%

股股东

其中:B

000%00%00%

股股东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反对反对比弃权弃权比同意(股)同意比例

(股)(股)例(股)例中小股

167899071670560799.4979%825000.4914%18000.0107%

其中:A

167899071670560799.4979%825000.4914%18000.0107%

股股东

其中:B

000%00%00%

股股东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增补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关于选举杨高宇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250226968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16157532票。

杨高宇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表决通过《关于选举吴光权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250226968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16157532票。

吴光权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华商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六)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

第(三)项至第(五)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六)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杨高宇、吴光权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华商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9-法律意见书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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