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对比表
序
原表述修订后表述号
第九条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的投资项目,分别由公司股第九条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的投资项目,分别由公司股
1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或由子公司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或由子公司决决策后实施。策后实施。
第十条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的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第十条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的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一的,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股权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一)股权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20%以上;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总资产的50%以上;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或投资项目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产的50%以上;或投资项目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
2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或投资项目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额超过5000万元;或投资项目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超过500万元;
(二)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二)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20%以上的投资项目;产的50%以上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的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第十三条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的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件之一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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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本部及子公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一)公司本部及子公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20%以上的投资项目;资产的50%以上的投资项目;
1第二十七条由上级主管部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策第二十七条由上级主管部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的
4的投资项目出现重大变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产权投资项目出现重大变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产权代
代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加强项目的投后管理工作,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第二十九条加强项目的投后管理工作,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发挥战略、财务、风控、纪检监察、审计评价以及委派监事
5发挥战略、财务、风控、纪检监察、审计评价以及财务总监
会主席和财务总监等相关管理职能合力,实现对投资项目生等相关管理职能合力,实现对投资项目生命周期全覆盖管理。
命周期全覆盖管理。
第三十二条加强投资后评价工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
第三十二条加强投资后评价工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后评价工作机制。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应对后评价立健全后评价工作机制。财务总监应对后评价报告提出独立
6报告提出独立意见,其中监事会主席意见包括项目的综合方意见,财务总监意见包括项目的财务数据及管控、经济效益面,财务总监意见包括项目的财务数据及管控、经济效益等等方面。
方面。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所称“重大项目”是指需经上级主管部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所称“重大项目”是指需经上级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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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的投资项目。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决策的投资项目。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12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20年8年6月18日发布的《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9月23日发布的《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管理制度》(2012年修订)同时废止。理制度》(2020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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