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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纺织A:《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6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对比表

原表述修订后表述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理性,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1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理性,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

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

2无

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六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

3第五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4(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序

原表述修订后表述号

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致行动人;(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

(四)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致行动人;

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四)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织)。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四)本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

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父母。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

6于: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2序

原表述修订后表述号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

资、减资,或者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作

7关联人共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

制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8改时亦同。时亦同。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股东大会”的表述调整为“股东会”,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条款顺序及标点符号的调整、目录变更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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