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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基智农: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4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

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若委员离职导致战略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召

开会议的,主任委员应当召集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或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

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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