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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鸿园法意字第051301号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5月
19日在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中韩惠州产业园起步区社溪路53号广东德赛
矽镨技术有限公司研发楼一楼108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目的使用,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文昌一路7号华贸大厦2号楼22层GUANGDONG HONGYUAN LAW FIRM 电话:0752-6680709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本次股东会系依据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2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时间及地点、股权登记日、网络投票时间及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流程、投票规则、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45
在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中韩惠州产业园起步区社溪路53号广东德赛矽镨
技术有限公司研发楼一楼108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及地点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刘其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文昌一路7号华贸大厦2号楼2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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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1)截至2025年5月13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402人,代表股份
1791182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84638534股的46.57%。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74979169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45.4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98人,代表股份数为4139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共400人,代表股份41392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文昌一路7号华贸大厦2号楼2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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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投票的其中一种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所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具体议案为:
审议:
议案一(1.00)《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二(2.0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三(3.0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四(4.00)《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议案五(5.00)《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六(6.00)《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上述议案的表决按《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后,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及统计数。据此,公司合并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的现场会议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会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反对弃权表决项目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结果
表决情况17897434699.92%986340.06%452700.03%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99537796.52%986342.38%452701.09%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文昌一路7号华贸大厦2号楼2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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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反对弃权表决项目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结果
表决情况17889063699.87%1391240.08%884900.05%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91166794.50%1391243.36%884902.14%
3、《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反对弃权表决项目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结果
表决情况17889510699.88%1381240.08%850200.05%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91613794.61%1381243.34%850202.05%
4、《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反对弃权表决项目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结果
表决情况17889773699.88%1360390.08%844750.05%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91876794.67%1360393.29%844752.04%
5、《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表决项目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结果
表决情况17712670098.89%19221251.07%694250.04%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14773151.89%192212546.44%694251.68%
6、《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同意反对弃权表决项目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结果
表决情况17896020699.91%877840.05%702600.04%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98123796.18%877842.12%702601.70%本次会议提案5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文昌一路7号华贸大厦2号楼22层GUANGDONG HONGYUAN LAW FIRM 电话:0752-6680709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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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蒋枞经办律师:严东新蒋枞严东新黄子峰黄子峰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