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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赛电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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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原则上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

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向董事会办妥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

第三章离职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人相关承诺。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该商业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四条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纷、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潜在风险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说明情况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其在相关事项中的已知信息、责任归属及后续配合义务。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2页,共3页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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