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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赛电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1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2

第一节定期报告...............................................2

第二节临时报告...............................................4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7

第一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7

第二节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8

第三节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9

第五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10

第六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相关方的责任....................................12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14

第八章记录和档案管理...........................................15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15

第十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15

第十一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媒体和常设机构...................................16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16

第十三章附则............................................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规范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的人员和机构包括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他承担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相关人员和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公平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循的原则。信息披露

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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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

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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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第3页共18页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

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披露

时间的预约和变更等,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并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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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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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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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格式,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一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

织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

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授权,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三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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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15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

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节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三十九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

组织工作,证券事务部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负责部门;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保证其有足够时间审阅;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反馈意见组织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修改,并最终形成审议稿;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公司股东等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以书面形式传递相关文件,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报告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决策程序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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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事务部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将应披露信息按规范化要求形成披露文件;

(四)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容和合规性审查(如有必要,可增加相关部门意见和中介机构的审查意见);

(五)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立即报告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人员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相关人员审定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披露文件;

(七)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及相关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三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五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节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

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

各子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信息报告机制,同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送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若发生或将要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子公司应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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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沟通,提供相关材料。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该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本制度及信息披露的内部报告制度在各部门、各子公司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第一时间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第四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本制度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明的,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未按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内部报告,造成公司信

息披露出现不及时、重大遗漏或有虚假、误导的成分,以及相关人员提前泄露信息披露内容,使公司或相关人员受到处罚造成名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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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四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五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认为特定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应当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同时提交本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

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五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

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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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

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十九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

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相关方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相关方的职责

(一)董事

1、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

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

会秘书;

3、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大股东、投资者和媒体发

布、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4、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

1、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第12页共18页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

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

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2、作为公司和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4、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

(三)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2、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问;

3、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四)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1、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2、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五)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相关方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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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

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

第六十三条公司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

取严格保密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进行证券买卖的内幕交易。

第六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尚未披露的重要经营信息、重

要财务数据和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等保持足够敏感和警惕,不得在公司公开披露前提前发布、透露或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公司可以将非公开重大信息提供给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融资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律师、投资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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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向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实是否确属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否则,公司不得提供该信息。

第六十八条公司与对手方进行商谈,如果商谈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事项(如重组、重大业务合作、签订重大合同等),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公司认为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即使商谈未完成、协议未签署、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也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作出公告,提示商谈内容和进展情况,并在公告中充分提示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风险。

第六十九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不得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以促使特定对象认购公司证券。

第八章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相关传送、审核及签署等文件,委派专人负责整理、记录和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由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由证券事务部提供。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相关保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七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七十四条公司重视投资者接待和推广活动,建立、完善与投资者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组织推介会、电话会、业绩说明会、接待投资者来访来电等多种形式举办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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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七十五条公司(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或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对外宣传、推广活动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六条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坚持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对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沟通来访活动,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证券事务部对参与人员、来访时间、地点、访谈内容等进行详细记录,并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一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媒体和常设机构

第七十七条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七十八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

第七十九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

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应对该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可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

未及时报告、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或不完整,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八十一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导致信息披露违规,或者泄露重大信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较大市场影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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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法律责任,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附则第八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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