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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鸿园法意字第111307号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11月
13日在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12号德赛大厦24楼2402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目的使用,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文昌一路7号华贸大厦2号楼27层GUANGDONG HONGYUAN LAW FIRM 电话:0752-6680709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本次股东会系依据2025年10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0月29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时间及地
点、股权登记日、网络投票时间及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流程、投票规则、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3日(星期四)下午14:45
在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12号德赛大厦24楼2402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及地点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刘其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文昌一路7号华贸大厦2号楼2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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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至2025年11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前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268人,代表股份
1790011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84638534股的46.54%。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749802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4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63人,代表股份数为4020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共266人,代表股份4022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文昌一路7号华贸大厦2号楼2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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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投票的其中一种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所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具体议案为:
审议:
议案一(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议案一(1.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一(1.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一(1.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二(2.00)《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二(2.0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二(2.02)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三(3.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四(4.01)选举熊仲民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四(4.02)选举王江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四(4.03)选举陈秋锋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议案的表决按《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后,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及统计数。据此,公司合并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的现场会议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会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文昌一路7号华贸大厦2号楼2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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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表决项目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结果
表决情况17889683799.94%956370.05%868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91786897.41%956372.38%86800.22%通过
1.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表决项目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结果
表决情况17889703799.94%962370.05%788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91806897.41%962372.39%78800.20%通过
1.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表决项目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结果
表决情况17854725399.75%980270.05%3558740.20%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56828488.72%980272.44%3558748.85%
2.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表决项目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结果
表决情况17582399498.23%31688801.77%828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84502521.01%316888078.79%82800.21%通过
2.2、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表决项目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结果
表决情况17582122498.22%31711901.77%87400.00%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84225520.94%317119078.84%87400.22%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表决项目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结果
表决情况17878055799.88%1990570.11%215400.01%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80158894.52%1990574.95%215400.54%
4、关于独立董事任期满六年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熊仲民先生、王江先生、陈秋锋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议案是否编码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比例
当选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文昌一路7号华贸大厦2号楼2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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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选举熊仲民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7812211899.51%是
4.02选举王江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7813233799.51%是
4.03选举陈秋锋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7813093499.51%是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议案编码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比例
4.01选举熊仲民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314314978.15%
4.02选举王江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315336878.40%
4.03选举陈秋锋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315196578.36%
以上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
本次会议提案1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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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蒋枞经办律师:严东新蒋枞严东新王静海王静海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