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子公司行为,保障子公司规范运作和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按其设立形式不同,包括:
(一)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公司推荐或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管理权。
第五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
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子公司治理结构
第六条子公司应在公司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目标框架下,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第七条子公司应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及职责。公司依照子公司章程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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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财务负责人。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推荐或委派人员做出调整。
第八条公司向子公司推荐的董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向公司负责,依法行使
子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二)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或其他重大会议时,应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
(三)督促子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四)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五)保证子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三章子公司的规范运作
第九条公司有义务帮助子公司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条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记录
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监事签字。
第十一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其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五日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抄送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所议事项是否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子公司股东会有关议题需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由公司董
事长或授权委托的股权代表出席子公司股东会,股权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等抄送公司证券事务部存档。
第四章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战略和规划。
第十五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和内部投资应执行公司有关内部控制的规定,按照相关权限和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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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公司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司。
第十七条子公司发生交易的批准权限按照《公司章程》《审批权限与流程一览表》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在经营投资活动中因越权行事给公司或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
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重大事项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报告经营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月报、季报、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子公司应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合同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在事发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事务部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2、对外投资行为;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5、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6、因各种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7、发生安全、环保、工商、税务等重大事故或受到重大处罚;
8、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所述“重要”和“重大”按《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界定。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发生的需披露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向公司及时履行申报义务。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子公司信息申报的第一责任人,子公
司应指定重大信息申报的负责部门,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申报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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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二十四条子公司应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推荐制,由公司财务部推荐人选,经各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任命;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由子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告,公司财务总监同意后另行推荐人选并最终经子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会计的有关规定,日常
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等与公司保持一致,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子公司按照公司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统计报表,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或财务部报告子公司经营与财务等重大事项。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制度,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并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八条子公司应于每个月结束后的10日内,报送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和
相关资料;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向公司报送该季度的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每年7月15日前,向公司报送上半年度的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公司报送该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
流量表、财务分析报告及相关说明等。
第二十九条子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应按子公司章程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经子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
第七章行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子公司的行政事务由各子公司行政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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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子公司应健全档案管理流程,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
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子公司公务文件需加盖公司印章时,应根据用印文件涉及的权限,按照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持印章使用审批表盖章。
第三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子公司办理工商注册、年审等工作。
第八章人力资源管理
第三十五条子公司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子公司应接受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其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子公司人员招聘按子公司招聘程序规定办理;子公司直接与员
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子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子公司招聘人员入职手续及员工离职手续按子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子公司薪资政策由各子公司结合当地同行业水平制定。
第九章考核与激励
第三十九条子公司可根据公司《经营绩效考核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自
身实际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制度,报公司备案。
第四十条因子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要求,导致公司、公司
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
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公司将根据相关程序给予子公司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处分、处罚。
第十章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信息质量审计、合规性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
同审计、内控审计及责任审计等。
第四十三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安排相
关部门人员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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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调离子公司时,必须依照公司相关规定
实施离任审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调离子公司时视情况由子公司董事会临时委托进行离任审计,并由被审计当事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内部审计意见书和内部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