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曾铁山律师、刘晓旭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
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2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法律意见书知》(公告编号:2025-031)(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事宜予以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25年5月12日14:50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天马总部大厦16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与2025年4月22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公布的《关于召开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彭旭辉
先生主持,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就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334人,代表股份
9878599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93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7人,代表股份7887750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9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7人,代表股份199084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人数共计332人,代表股份308153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38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5人,代表股份法律意见书
1090682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7人,代表股份199084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0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网络投票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决议事项予以表决,做出股东大会决议:
1.00、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0、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3.0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00、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5.0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00、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00、关于2024年度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8.00、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9.00、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议案1至议案4、议案6至议案8已获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议案9已获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5已获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公告已分别于2025年3月
15 日、2025 年 4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
案进行了表决,表决在由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监票代表和本所律师的监督下进行;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网络投票细则》的规定进行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
根据计票人和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5139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46%;反对260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3%;
弃权1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432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72%;反对260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8440%;弃权1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
议案2.00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5171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78%;反对25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2%;
弃权1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46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75%;反对25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8341%;弃权1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法律意见书股份总数的0.0384%。
议案3.0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4934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9%;反对283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6%;
弃权9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227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07%;反对283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9187%;弃权9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
议案4.00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4999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05%;反对27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9%;
弃权1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292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18%;反对27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8844%;弃权1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
议案5.0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4910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5%;反对28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0%;
弃权1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法律意见书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204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30%;反对28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9200%;弃权1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议案6.00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4919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23%;反对28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4%;
弃权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212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57%;反对28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9406%;弃权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议案7.00关于2024年度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46546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5%;反对31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9%;
弃权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4947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98%;反对31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289%;弃权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议案8.00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7227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91%;反对30600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76%;弃权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520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594%;反对30600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303%;弃权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议案9.00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5053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59%;反对276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3%;
弃权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346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92%;反对276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8984%;弃权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综上,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程序,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网络投票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高树曾铁山刘晓旭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