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合理性的说明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3日召开第十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就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合理性说明如下:
随着各产业业务的发展,公司对不同产业的客户风险管理不断细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综合评估了幕墙业务、屏蔽门业务、新材料业务、新能源业务及商业地产业务应收款项(含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的构成、
客户风险差异及历史信用损失经验,为了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以谨慎性原则为前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规定,结合实际业务特点和经营情况,对会计估计进行变更。
本次变更立足公司业务实质与客户信用风险现状,经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充分沟通论证后审慎确定,能够更精准反映应收款项信用风险特征与经营实质,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及公司风险管理需要。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