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
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前,指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并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如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 3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
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
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本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
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如下: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相关工作;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二)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议决定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审核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股东会就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后,公司应依法进行公告。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
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审议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选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相关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
审计委员会的相关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有关会计师事务
所执业质量要求的,董事会应当否决该提案。
第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公司方
可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天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后,公司应依法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对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股东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等。
第十八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或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
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执业质量等进行事后评价。
第二十一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报送有关情况说明。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
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的规定给予处理;构成违法违规的,应向相关司法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
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除上述事项之外,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因开展业务需要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按照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该等业务的决策程序执行,不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9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