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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锦股份: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3 00:00 查看全文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锦股份”)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落实监管责任,增强风险意识,建立“严格管控、规范操作、风险可控”的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运行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华锦股份总部和纳入华锦股份财务决

算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是指为规避汇率、利率波动风险而进行的金融合约交易,主要包括以货币或利率为标的资产的远期合约、期权、掉期(互换)及其组合产品。

本办法所称外汇远期,是指交易双方签订远期合同,约定未来将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日期,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本办法所称外汇掉期,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一前一后两个不同的起息日,按照约定的不同汇率,进行方向相反的两次货币交换的交易业务;本办法所称外汇期权,是指期权买方以支付期权费的方式买入未来按约定汇率买/卖一定

数量一种货币、并卖/买另一种货币的权利,期权卖方履行相应义务。

1第四条各单位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须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三)须向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交易人员应获得本企业有关决策机构的交易授权;

(四)应以具体经济业务为基础,以实现套期保值为目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不得进行任何投机交易;

(五)应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品

作为套期保值工具,不得开展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

(六)必须严格进行账目、资金管理,以确保资金安全并合规使用;

(七)建立健全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组织机构,管理及操作

人员应具有良好的金融专业知识、风险管理经验和职业道德;

(八)加强对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监控,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评价,及时识别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九)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应在授权审批范围内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2第五条华锦股份对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实行集中管理,资

金管理中心为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的子企业(以下简称操作主体)制定业务管理制度,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二)负责审核各操作主体金融衍生业务申请,并逐级上报审批;

(三)负责监督各操作主体建立业务内控机制,强化内控执行,严格合规管理;

(四)负责对各操作主体加强监督检查,监测业务风险,提高监督质量;

(五)负责逐级报告各操作主体金融衍生业务开展情况,及

时报告重大事项,确保报送信息准确、完整;

(六)负责审核监督各操作主体年度金融衍生业务计划编报、执行情况,审核通过后逐级上报审批。

第六条审计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健全货币类金融衍生业

务审计监督体系,对所有操作主体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关注业务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会计核算的真实性等。

第七条政策法规部负责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合同文本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八条各操作主体是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3(一)负责建立本单位的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交易、核算部门或岗位,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

(二)负责制定相关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制度和流程;

(三)负责规范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授权审批、交易操

作、定期报告等各项工作;

(四)负责落实全流程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资金使用程序;

(五)负责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及时识别各类风险,针对风险事项,明确处置权限及程序;

(六)负责落实风险监测要求,及时报告金融衍生业务信息;

(七)负责及时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制定处置方案并跟踪处

置进度直至风险解除,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独立向集团公司上报风险或违规事项。

第三章业务申请及审批

第九条各单位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应逐级上报并申

请业务资质,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条资产负债率高于70%且连续3年经营亏损的单位,不得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的单位,应同时满

足以下要求:

4(一)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确有对汇率、利率风险进行管理的需要;

(二)已建立相关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各单位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含增加授权范围以外的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品种)应向华锦股份提交资质申请,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业务开展的客观需求和必要性、交易场所和品种、交易模式、业务开展计划、产品风险评估、止损机制等;

(二)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防控措施。包括相关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设计、授权审批程序、机构设置及职责、人员配备及专

业能力、风险控制方案等;

(三)董事会或有权决策机构对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所做的决议;

(四)法律意见书、合规意见书;

(五)企业负责人、相关负责人签订的专项承诺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华锦股份对所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履行公司决策程序,并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经批复后,操作主体方可按照批复文件中的资质

核准情况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业务范围须在批复范围之内开展。

5第四章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在取得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资质后,各操作主体

每年应结合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各品种最大持仓规模的年度计划,经逐级上报审核后,在获得批复的计划范围内开展业务操作。。

第十六条各操作主体应结合实际业务制定产品方案并逐级上报。如未在申请单有效期内开展业务,再次开展业务时,需重新提交申请单。

第十七条华锦股份向金融机构提供业务所需资料并发起内

部业务流程,完成最终的业务办理。

第五章风险防控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交易时,持仓规模、期限等应在资金需求合同范围内。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第十九条应及时识别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条应严格执行交易、风险控制、会计记录、审计监

督的岗位及人员分离,并根据需要安排轮岗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应由董事会或有权决策机构负责交易授权审批,授权应当明确有交易权限的人员名单、交易品种和额度。人员发

6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中止授权或重新授权。

第二十二条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应优先使用银行授信额度。确需交纳保证金,应当对保证金账户实行专门管理,规范资金划拨和使用程序。

第二十三条应及时向合作银行取得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账单,确保业务台账登记准确。须定期与合作银行及中兵投资金融衍生业务部核对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坚持风险中性理念,充分共享信息,主动开展

汇率风险管理工作,减少汇率波动对经营工作带来的影响。

第六章档案和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办理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所需材料应及时存档,并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相关人员对内部有关信息,如交易计划、头寸、资金状况、风险状况等应严格保密,不得对外发布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公共场合不谈论在保密范围内的话题。

第二十七条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本企业的

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并签订保密协议书。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7第二十八条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应对业务进行审计检查,对

审计发现的相关问题,应及时开展整治整改。

第二十九条各操作主体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对

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季报如实填列,并逐级上报。

第三十条各操作主体应于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年度专项报告。年度专项报告内容包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如业务品种、保值规模、盈亏情况、年末持仓风险评估等)、套期

保值效果评估、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三十一条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于12小时内做专项报告,并对采取的处理措施及处理情况建立周报制度。

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或超范围开展货币类金融衍

生业务、虽经批准但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将追究其主要领导、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和风险控制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涉嫌违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机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华锦股份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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