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社会责任管理工作,持续提升公司 ESG 治理水平和能力,推动企业与环境、社会积极正向互动,助力公司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会责任,指为促进企业与经济、社会
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对自然环境、资源以及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所称 ESG,指公司通过决策和活动对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
产生的影响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所称可持续发展,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 ESG 报告,是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
告的简称,指参照监管机构相关意见要求编制,用于披露公司非财务信息的报告,是公司对报告期内涉及的 ESG 信息的一种格式
1化、规范化展示,强调重要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和对重点实质性议
题的把握,反映公司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维度履行责任的理念、战略和实践举措,以及经营活动在经济、社会、环境维度产生的重要影响。所称社会责任报告,是指基于与利益相关方进行社会责任沟通的需要,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外公开发布的一种展示社会责任理念和认识并系统披露社会责任活动及绩效信息的特定报告。所称可持续发展报告,是指通过量化手段,披露公司针对可持续发展目标所做的努力,并对利益相关方说明公司绩效的方法。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可能会受到公司决策
和行为影响或影响公司决策和行为的个人或团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监管机构、投资者、员工、客户、合作伙伴、供应商、
债权人、媒体、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社区公众、自然环境等。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ESG 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公司秉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可持续
发展理念,在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活动中积极履行 ESG 职责,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践行绿色发展理
2念,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
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七条公司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深化治理体系建
设、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优化员工发展机制与履行社会责任;始
终把社会责任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以更高的标准、更强的担当、更广的视野,推动企业在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不断前行,为行业进步与社会和谐做出更大贡献。
第八条 公司 ESG 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公司 ESG 管理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商业
道德、社会公德和行业规则,坚守合规底线,深入推进业法融合,不断完善风险内控体系,对标一流着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二)安全至上。公司 ESG 管理工作应统筹发展和安全,坚
持以“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为安全目标,构建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通过科技赋能与精细化管理筑牢安全屏障,确保员工安康、生产稳健、生态和谐。
(三)绿色低碳。公司 ESG 管理工作应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通过技术创新、节能改造、废气废水治理、危险废弃物无害化处
置等一系列行动,全面推动生产和经营过程的清洁化、循环化。
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巩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四)透明高效。公司 ESG 管理工作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原则,着力打造透明高效的上市
3公司治理运作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在 ESG 方面的举措、进
展与成效及时、准确且全面地传达给各利益相关方。
第三章 ESG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 ESG 工作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包括
以下职责:
(一)关注行业 ESG 发展趋势,满足国际国内政策要求与利益相关方诉求。
(二)审议 ESG 战略规划,审议、管理公司 ESG 议题,并定期评估其对公司发展战略与业务的影响。
(三)指导公司 ESG 工作,监督并评估 ESG 目标落实情况。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 ESG 报告,并对其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第十条 公司设立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 ESG 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三)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 相关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设 ESG 工作小组,董事会秘书为组长,证券
事务部部长为副组长,各部门、各子公司是 ESG 工作的执行单位。
4其中,证券事务部是公司 ESG 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
门、各子公司配合证券事务部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收集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资本运作项目的信息,准备决策所需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协议等支撑性文件;
(二)研究起草公司 ESG 治理架构体系方案;
(三)负责收集、整理、编制公司年度 ESG 报告及其他 ESG信息的公开披露;
(四)管理公司日常运营过程中的 ESG 事宜,协调推进 ESG相关事宜落地执行;
(五)其他 ESG 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
或专业机构,为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四章 ESG 信息披露与数据管理
第十三条 ESG 报告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重要性。披露的信息能对公司及利益相关方决策和价值创造能力产生重要影响。
(二)真实性。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
依据进行披露,未有虚假、不实陈述或隐瞒。
(三)准确性。披露正确的信息,确保信息的可验证水平,
5内容不含有误导性陈述。
(四)量化性。有关历史数据的关键绩效指标需做到可量化计算,政策及管理系统的效益可被评估及验证,对指标覆盖范围和资料来源进行说明。
(五)平衡性。能客观呈现公司履责表现,包括正面表现、负面信息,及加以改正提升的指标。
(六)一致性。使用一致的披露统计方法与指标,保证数据
和事项的可比性,使披露的数据和事项日后进行有意义的比较。
第十四条 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
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 ESG 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
6《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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