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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锦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7 查看全文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并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1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

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2(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

3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对

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4(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

5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6(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管出现本制度第十九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7(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

息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责任处罚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

相关申报义务,除依法由证券监管机构进行处罚外,公司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8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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