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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岭南:关于公司拟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5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060证券简称:中金岭南公告编号:2024-044

债券代码:127020债券简称:中金转债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了提高公司资金管理收益以及公司发展需要,2022年9月28日公司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内容需作修订,公司拟与广晟财务公司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两年。

根据该《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广晟财务公司将为公司提供存款、信贷、结算服务及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存放在广晟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0.00亿元,公司向广晟财务公司申请最高不超过30.00亿元等值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2、由于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广东省广

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控股集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13、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

年第一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就《关于公司拟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经认真审阅拟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议案相关资料,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就本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广晟财务公司具备开展金融服务的资质,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

司已针对在广晟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事项,制定了专门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能保障公司在广晟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公司对广晟财务公司的风险情况进行了评估,广晟财务公司暂不存在重大风险;此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情况。

4、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黎锦坤、胡逢才、黄洪刚回避表决。

2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名称: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2、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广晟国际大

厦52楼

4、法定代表人:贺少兵

5、注册资本:人民币109922.00万元

6、成立日期:2015年06月17日

7、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216H244010001

8、营业执照注册号:91440000345448548L

9、经营范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

10、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已经审计)(未经审计)

总资产1079227.13937920.71

总负债935362.68789459.62

3净资产143864.45148461.09

2022年度(已经审计)2023年度(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20591.8621696.71

利润总额7660.476664.16

净利润5737.245291.57

11、与公司的关联关系说明:广晟财务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广晟控股集团之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有关规定,广晟财务公司是公司的关联方。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协议约定,在协议有效期限内,广晟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结算服务及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存放在广晟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0.00亿元,公司向广晟财务公司申请最高不超过30.00亿元等值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广晟财务公司提供的结算服务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四、交易协议《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42、乙方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合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并持续有效。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法规规定,乙方有权为广晟控股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均为广晟控股集团控股的子公司。

甲方同意选择乙方作为为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之一。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及实际控制的公司和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分公司等)提供金融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双方同

意进行金融业务合作,乙方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

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选择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服务内容乙方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及实际控制的公司和

5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分公司等)依法提供以下

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至少不低于同期甲方可获得的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甲方提取存款时

需按照乙方程序要求操作,在发出指令当天提取存款。

2、结算服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按照规定收取的结算费用,应不高于甲方可获得的中国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用标准。

3、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

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6(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

现等信贷业务提供优惠的信贷利率及费率,应不高于甲方在中国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

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或协议以约定双方具体权利义务。

(三)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作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存款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每日

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30.00亿元等值人民币;

2、信贷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拟向乙方申请

7最高不超过30.00亿元等值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3、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

结算服务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四)双方的承诺

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服务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包括但不限于配合乙方做好存贷款管理工作,积极配合乙方开展信贷业务调查、评审工作以及提供财务报表等。

2、甲、乙双方应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向对

方提供各种有关信息、资料,通知对方各种重大变更事项。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务实”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五)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

中知悉的有关对方的信息、资料、财务数据、产品信息等均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

何第三方或进行不正当使用,法律法规以及甲方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

强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一切努力将信息披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的限度内。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

8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资料由对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公

开或者进入公知领域时止。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七)协议的期限、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两年。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八)争议解决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

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

(九)其他事项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服务内容的被服务方,包括甲方及实际控制的公司和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分公司等),本协议为框架协议,乙方为甲方及实际控制的公司和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分公司等)提供服务时,相关方应另行签订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约定。

9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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