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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岭南: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060证券简称:中金岭南公告编号:2026-032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具体内容见附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1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或持有本公司股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

2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

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3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违反该规定将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上述期间,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禁买卖本公司股票并由各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传达到依法应受前述规定限制的其他主体。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承诺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

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

5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

交易日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公开或非公

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的数量。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6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

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

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号、离任职时间等)。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

7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的制定

、修改或废止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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