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26-065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9月 21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9月 21日上午 9:15-9:25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9月 21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号时
代科技大厦东座 13楼农产品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磊先生6、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共 252 人,代表股份数 13828798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984961198股的 69.6679%;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7675336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984961198股的 38.66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249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6153461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984961198股的 31.0004%。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和见证
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2027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3807935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1%;
反对的股份数 206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4%;
弃权的股份数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1046430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453%;
反对的股份数 20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59%;
弃权的股份数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2027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3807910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0%;
反对的股份数 206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4%;
弃权的股份数 2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1046405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429%;
反对的股份数 206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62%;
弃权的股份数 2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3807935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1%;
反对的股份数 206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4%;
弃权的股份数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1046430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453%;反对的股份数 206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60%;
弃权的股份数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芷茵、吴昊;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