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6月12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公司独立董事、除独立董事以
外的其他董事(以下简称“非独立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国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
则:
(一)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原则;
(二)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
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短期与长期结合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在方案中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
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薪酬结构、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七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
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根据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等综合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按照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标准领
取独立董事固定津贴,每年15万元/人(含税)。除上述固定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出席(含视频参会)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开展现场工作的,领取履职津贴,标准为每次3050元/人(含税)。若派出单位有其他规定的,按派出单位规定执行。
(三)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照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办法执行,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
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方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出席会议
及开展现场工作的实际情况,按次发放;同日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多个会议及开展
现场工作的,仅领取一次。
(三)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的确定和支付以
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按照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办法执行。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发。
第四章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二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
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三条前条所述的薪酬止付追索规定适用于在职、已离职或退休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体薪酬止付追索标准、程序等事宜,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决定等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本制度生效后,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