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2证券简称:深圳华强编号:2025—066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提案的事项。
2、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3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6018号华强科创广场1栋43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公众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
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新安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736169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856%。其中:
A、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人(该 5 人持有及/或代表了8名股东的股份数),代表股份7293196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307%;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835 人,代表股份6849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36人,代表股份
6987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共1人,代表股份13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35人,代表股份6849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654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普通决议事项(议案
1和议案5)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事项(议案2、议案3和议案4)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详细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提案表决提案名称股东类别编码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结果
(股)(%)(股)(%)(股)(%)
总体73580374099.95033282000.0446376000.0051
2025年第三季度
1.00通过
利润分配预案
中小股东662208794.76523282004.6967376000.5381
总体73237882499.485137208160.5054699000.0095关于修订《公司章
2.00通过程》的议案
中小股东319717145.7530372081653.2467699001.0003
2同意反对弃权
提案表决提案名称股东类别编码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结果
(股)(%)(股)(%)(股)(%)
总体73248567999.499636155160.4911683450.0093关于修订《股东会
3.00通过议事规则》的议案
中小股东330402647.2822361551651.7398683450.9780
总体73155310499.372945256910.6148907450.0123关于修订《董事会
4.00通过议事规则》的议案
中小股东237145133.9366452569164.7648907451.2986关于修订《会计师总体73243897999.493236243160.49231062450.0144
5.00事务所选聘制度》通过
的议案中小股东325732646.6139362431651.86571062451.5204
注:上述表格中的“比例”是指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或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胤宏、张亦迪
3、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