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6]第46号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42层518000
电话:0755-22235518传真:0755-22235528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6]第46号
致: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华强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强”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25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年 3月 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4)(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6日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
6018号华强科创广场1栋43层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交易时间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4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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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701人,代表股份数为7348874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630%。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数为728616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63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691人,代表股份数为6270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9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696人,代表股份数为6489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5%。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为2191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691人,代表股份数为6270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96%。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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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2:《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3:《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议案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5:《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6:非独立董事选举;
议案6.01:董事候选人李曙成;
议案6.02:董事候选人侯俊杰。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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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347229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76%;
反对135000股,弃权295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325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653%;反对135000股,弃权29500股。
议案2:《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7347300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86%;
反对133500股,弃权239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332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47%;反对133500股,弃权23900股。
议案3:《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7345203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500%;
反对323000股,弃权441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22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436%;反对323000股,弃权44100股。
该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议案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7347290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84%;
反对129300股,弃权291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331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93%;反对1293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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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29100股。
议案5:《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7346999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45%;
反对142100股,弃权454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302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109%;反对142100股,弃权45400股。
议案6:非独立董事选举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议案6.01:董事候选人李曙成
同意7333852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9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987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535%。
议案6.02:董事候选人侯俊杰
同意7333922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9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994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616%。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6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刘胤宏见证律师:郑素文
见证律师:宋颖怡
2026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