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年8月)
(经2026年8月21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信
息披露工作,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及时间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通过符合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
1第七条债券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按照监督管理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八条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公司如变更债券募集
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于募集资金使用前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二)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三)与控股股东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四)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五)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定期报告
1.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
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2.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23.若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规定应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4.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二)重大事项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3.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4.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5.公司控股股东变更;
6.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
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9.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10.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1.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2.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13.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或者新增借款、对外
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14.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15.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
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316.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7.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8.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19.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0.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21.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
大合同;
22.发行文件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23.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上述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信息
1.公司应当在债券本金或利息兑付日前披露本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2.债券发生违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本息未能兑付的公告;
3.债券附发行人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投资者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
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原则上不超过两个
工作日(交易日)内,履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漏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第十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或者相关方
合法权益,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申请暂缓披露: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债券交易未发生异常。
暂缓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的,公司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五条公司更正已披露信息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和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更正已披露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事项出具专业意见并及时披露。前述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公司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并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相关决策过程等资料的档案由相关责任部门
负责管理,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存。
第三章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披露。对未按规定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及资金融资部门是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设专人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负责与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市场自律组织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九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5(一)负责收集并汇总公司、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牵头准备和草拟债券
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债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牵头完成债券信息披露文件申请、审核及发布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执行。本制度与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有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为准。若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对债券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要求,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制定及修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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