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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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174号
致: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覃正伟律师及刘品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25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刊登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下午14:00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发路3号中电长
城大厦A座24楼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719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5318760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4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6930547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4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27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388213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0%。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原因请假)及本所律师。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其对真实性负责。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0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348579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0%;反对4187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弃权4202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204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65%;反对4187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0%;弃权4202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2.0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348553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8%;反对4189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弃权4447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178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20%;反对4189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4%;弃权4447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3.00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348552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8%;反对4160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7%;弃权4748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177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19%;反对4160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3%;弃权4748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8%。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4.00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1348623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3%;反对4170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弃权39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2479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39%;反对4170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2%;弃权39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5.00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348630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3%;反对4094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3%;弃权4619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255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52%;反对4094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3%;弃权4619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6.00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以及下属公司之间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46836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1%;反对5811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0%;弃权5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461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01%;反对5811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弃权5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7%。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7.00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54434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98%;反对3994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0%;弃权48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334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85%;反对3994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2%;弃权48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忠签字律师:覃正伟刘品
2025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