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6证券简称:中国长城公告编号:2025-060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22日14:45
网络投票的时间:2025年12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发路 3号中电长城大厦 A座
24楼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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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戴湘桃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202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0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58362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2.1093%。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其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6920407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39.34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04人,其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9158906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2.7639%。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高管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续聘大信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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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3540326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2%;
反对3459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7%;弃权
87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6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975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431%;
反对3459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85%;弃权
87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3584%。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张帆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3543496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5%;
反对3175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8%;弃权
83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6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00745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378%;反对31754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48%;弃权83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74%。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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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律师姓名: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覃正伟律师、周蒴婷
律师
2.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
2.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