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1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华控赛格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年度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年度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公司承诺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就本次年度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年度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年度股东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2-法律意见书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年度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同意召开本次年度股东会,本次年度股东会召开时间为2026年4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50开始。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了《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年度股东会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年度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6年4月16日下午14:50,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在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太平金融大厦29楼会议室召开。本次年度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年度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公司董事长郎永强先生主持本次年度股东会。会议就《年度股东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3-法律意见书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授
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等文件,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50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401517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723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3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333370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04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47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8146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770%。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4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8146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77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
公司部分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年度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列席及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三、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年度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年度股东会审议事项
-4-法律意见书
逐项进行了表决;会议推选股东代表、董事、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于本次年
度股东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年度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根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435843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13%;反对4277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18%;
弃权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06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853%;反对4277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656%;弃权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90%。
2.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35815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47%;反对4277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18%;
弃权5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77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613%;反对4277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656%;弃权5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法律意见书
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31%。
3.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35784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77%;反对4307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88%;
弃权5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47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108%;反对4307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161%;弃权5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31%。
4.审议通过《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35795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03%;反对4296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62%;
弃权5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58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751%;反对4296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518%;弃权5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31%。
5.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435783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76%;反对4332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43%;
-6-法律意见书
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46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034%;反对4332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742%;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4%。
6.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5860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51%;反对4229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10%;
弃权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333%;反对4229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715%;弃权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51%。
7.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5976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14%;反对4115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51%;
弃权5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39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326%;反对4115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943%;弃权5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7-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31%。
8.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华融泰申请借款展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489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217%;反对4069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40%;
弃权5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85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091%;反对4069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178%;弃权5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31%。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
杨兰张金玉
单位负责人:
张志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2026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