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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控赛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2025年8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之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2-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离任后的责任与义务

-3-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结合有关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影响时间及与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的,公司有权追索违约金、主张损害赔偿并依法申请强制措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四章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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