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已经公司2025年8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
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
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上统
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重大投资、募集资金使用,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原则;
(二)权利与责任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公司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
究责任有关的证据,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并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与追究
-1-第七条本办法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年报信息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差错达到本办法所规定的认定标准,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差错。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
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第九条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附注)存在重大会计差异的具体认定标
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2-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为亏损
的转变为盈利,或者由盈利转变为亏损;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业绩预告出现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
括以下情形:预计亏损但实际盈利;预计盈利但实际亏损等。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且
未有及时更正公告,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5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3-第十四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应对已认定的重大差错进行及时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由公司
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
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八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经理、
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
-4-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