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1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华控赛格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召开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临时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公司承诺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就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1法律意见书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同意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50开始。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了《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会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12月29日下午14:50,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在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太平金融大厦29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临时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公司董事长郎永强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就《临时股东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授
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等文件,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31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
2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4432071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027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4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333371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04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7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8700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805%。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计12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8701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8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98700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80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列席及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会议推选股东代表、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于本次临时股东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根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提案1.00《关于更换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42168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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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656%;反对1015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2%;
弃权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31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754%;反对1015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906%;弃权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4%。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
张金玉杨兰
单位负责人:
张志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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