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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A: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1侨城05”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第一次提示性公告(3)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19 查看全文

债券代码:149438债券简称:21侨城05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1侨城05”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利率调整:根据《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作为“21侨城05”(债券代码:149438)的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期的第

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行情,公司决定下

调票面利率105个基点,即“21侨城05”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2.50%。

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登

记期内登记;若投资者未作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5、回售登记期: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2月28日(仅限交易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24年4月8日(因2024年4月7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

持有的“21侨城05”。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个交易日终(2024年2月8日),“21侨城05”的收盘价为100.09元/张。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8、本次回售申报不可撤销。

为保证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债券持有人可在回售申报期间,按照债券代码进行回售申报。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2月28日(仅限交易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张(即面值100元)为一

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元。

4、回售申报安排: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者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登记期内)。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5、回售撤销安排:本次回售申报不可撤销。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24年4月8日(因2024年4月7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

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2021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6日)票面利率为

3.55%,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下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105个基点,在本期债券后2年(2024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6日)的票面利率为2.50%并固定不变。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1、回售资金到账日:2024年4月8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23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6日期间利息,利率为3.55%,

每10张“21侨城05”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5.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8.40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35.50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

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

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五、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以及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该实施期限由2021年11月6日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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