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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A: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品种一)2024年付息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02 查看全文

债券代码:149438债券简称:21侨城05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三期)(品种一)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品种一)将于2024年4月8日(因2024年4月7日非交易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支付2023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6日期间的利息3.55元(含税)/张。

本次债券付息期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4月3日,凡在2024年4月3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三期)(品种一)。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为 21侨城 05,债券代码为 149438.SZ。

3、发行主体: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及存续规模:发行规模及存续规模为人民币2.6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品种,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55%,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本期债券起息日为2021年4月7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22年至2026年每年的4月7日。若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22年至2024年间每年的4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付息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期之前的第

1个交易日。

11、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26年4月7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24年4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信用级别:经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

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2021年4月13日,本期债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债券简称“21侨城05”。

14、登记、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21侨城05”的票面利率为3.55%,本次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35.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派发利息 28.40元;扣税后 QFII、RQFII 每手派发利息 35.50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4年4月3日。

2、除息交易日:2024年4月8日。

3、债券付息日:2024年4月8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4月3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21侨城05”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以及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该实施期限由2021年11月6日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七、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018号华侨城大厦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018号华侨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振高

联系人:张玉莹

联系电话:0755-26600248-8431

传真:0755-26600936

2、受托管理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号 SK大厦 32层

联系人:张慧芳

联系电话:021-38565454

3、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联系人:林源

联系电话:0755-21899314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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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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