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 A 公告编号:2025-42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一)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30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36)、于2025年9月9日刊登了《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38)。
(二)本次股东会的提案均获得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5年9月19日(星期五)15:00,会期半天
(二)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海景嘉途酒店3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召集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独立董事宋丁主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第1页共6页(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会议提案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68人,代表股份:
40210038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0.0264%;其中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共18人,代表股份39263809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8.849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
550人,代表股份94622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177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委托人)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事项: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00191041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5252%;反对16666825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4145%;弃
权2426603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60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1347904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80.9905%;反对16666825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16.5936%;弃权2426603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2.4159%。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第2页共6页(二)关于修订《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395861936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8.4485%;反对60060868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4937%;弃
权2323603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57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056861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37.8896%;反对60060868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59.7970%;弃权2323603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2.3134%。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本次章程修订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职务自动免除。监事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会有关的制度条款相应废止。
(三)关于修订《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规则》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001552906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5163%;反对17152329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4266%;弃
权2298603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57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9904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80.6345%;反对17152329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17.0770%;弃权2298603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2.2885%。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第3页共6页(四)关于修订《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3958124588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8.4362%;反对6048624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5043%;弃
权2393003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59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562082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37.3970%;反对6048624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60.2205%;弃权2393003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2.3825%。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五)关于修订《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001579506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5169%;反对16860629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4193%;弃
权2563703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63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1017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80.6610%;反对16860629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16.7865%;弃权2563703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2.5524%。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六)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002028606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5281%;反对16355429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4067%;弃
权2619803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652%;
第4页共6页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1466100股,占有效
表决股数的81.1081%;反对16355429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16.2836%;弃权2619803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2.6083%。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本次董事选举完成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钟晓敏、莫婉榕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决议;
(三)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第5页共6页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