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制定)
1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1.3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1.4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2.1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2.2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
2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2.3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2.4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2.5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2.6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3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3.1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公司各职能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各职能部门或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并附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3.2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
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3.3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
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深圳证监局和证
4券交易所。
3.4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
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形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4.1本制度未尽事宜或遇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4.2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附件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经办人申请单位/部门申请时间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是□否是否书面承诺□是□否事项的知情人名单保密申请人部门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
6附件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____(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作为深圳
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
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至暂缓、豁免事项的相关信息对外披露之前,本人将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并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意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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