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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发信息:特发信息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3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

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的规范性,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

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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