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
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股东回报能力及信息披露质量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科学的公司战略
发展规划、完善的公司治理、合规的信息披露,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
第四条市值管理工作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1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科学性原则
公司应当依据市值管理的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系统性原则
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化原则
市值管理是一个持续化、常态化的管理行为,公司应当实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相关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在市值管理工作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五条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
护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六条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2(一)公司治理。在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坚持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公司高质量发展,深化党建与业务互促共进,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成效持续提升。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积极引入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二)并购重组。密切关注行业周期变化和竞争态势演进,积极落实发展战略,聚焦深耕主责主业、促进产业升级、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适时开展兼并收购,在尊重规则的同时,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经济规律、尊重创新规律,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三)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适时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现金分红。公司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盈利水平、资金流转等因素,制定明确、清晰、合理、可持续的股东回报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增强现金分红的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应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向投资者阐明公司的战略定位、功能使命、愿景目3标等,并对公司发展方向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进行重点说明,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积极
参与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实事求是介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果,充分展示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吸引更多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
通过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争取价值认同。
(六)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等要求,进一步健全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必要的主动自愿披露,提升公司透明度,积极回应市场关切,持续优化披露内容,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完善 ESG 管理体系,高水平编制并披露 ESG 相关报告。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和研判,对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公司股票交易的舆情及时响应、主动发声,防范虚假信息误读误解风险,维护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切实维护公司形象和品牌声誉。
(七)股份回购。根据公司股本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
化以及公司市值变化等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法合规运用回购工具,稳定市场情绪,优化资本结构、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权益。
(八)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4第四章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由公司董事
长主要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层积极参与,董事会秘书具体分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市值管理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市值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牵头落实市值管理日常工作,其他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参与市值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协同做好市值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战略规划、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市场开拓、ESG 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董事会职责:
(一)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坚持稳健经营,注重发展质效,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各项重大决策和具体工作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
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如回购、增持、加强现金分红等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四)董事会应建立健全科学规范、运作高效的现代公
司治理体系,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坚持将 ESG 理念融入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坚持环境友好、治理一流、科创引领、合作共赢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5第九条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
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
值的各项工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值管理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二)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三)在市值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四)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五)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及舆情监测等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市值管理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待机构调研等形式,主动与投资者沟通。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三)鼓励和支持券商研究员撰写覆盖报告,扩大公司在投资界的影响力。合理引导分析师和投资者对公司的业绩预期,推动公司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的长期统一。
6(四)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五)组织编写及发布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报告,展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吸引长期价值投资者。
(六)制订公司年度市值管理计划。
第五章市值管理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强化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的监测分析,将关键指标对比大盘和同行业水平情况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目标值,一旦触发预警值,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可以合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促进上述指标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二条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可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通过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电话会议、路演等方式,向投资者详细介绍公司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积极传递公司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发展的信心;
7(三)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依法合规且不
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采取股份回购、现金分红等方式稳定股价;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
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
格的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市值管理的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
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
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
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8(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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