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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发信息:特发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9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9-23 查看全文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日常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与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范围,为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公司按照《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第十条所确定范围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事项进行管理。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管理

第八条公司内幕信息在公开发布前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

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审核或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发布。

第九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条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报备。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

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

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要约收购、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

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等

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登记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有关规定向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如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每季度定期核实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

交易的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中知悉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变更情况。

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公司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关报告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泄露信息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证券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附件: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时间地点筹划决参与机商议和签名段策方式构和人决议内员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董事会秘书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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