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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特信: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国际创新中心 A栋 3层、4层、12层(邮编:518026)

3F&4F&12F Block A Shenzhen International Innovation Center No.1006 Shennan

Boulevar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Tel: +86 755 2622 4888/4999 Fax: +86 755 2622 4100/4000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谢烨蔓律师、陈曦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5月13日14∶50,本次股东会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

科技园科丰路 2号特发信息港大厦 B栋 1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宝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2025年5月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该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上述该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该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80】人,代表股份合计【347335575】股,占公司总股本【900344760】股的【38.5781】%。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人,所代表股份共计【33779311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518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6】人,代表股份【95424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59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278】人,代表股份【1171058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007】%。其中现场出席【2】人,代表股份【2168125】股;通过网络投票【276】人,代表股份【9542457】股。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1.0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00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00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00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以上五项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就2024年度工作情况在本次股东会上作了述职报告,该述职报告非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五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弃权

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

(股)现场投票情况33779311800网络投票情况583469934519782557801.0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合计343627817345197825578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80028243451978255780

票情况现场投票情况33779311800网络投票情况580529935924781446802.00《2024年度监合计3435984173592478144680事会工作报告》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79734243592478144680

票情况现场投票情况33779311800网络投票情况578379935030782555803.00《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合计343576917350307825558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79519243503078255580

票情况现场投票情况33779311800网络投票情况564809936812782130804.00《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合计343441217368127821308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78162243681278213080

票情况现场投票情况33779311800网络投票情况578979934818782707805.00《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合计343582917348187827078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79579243481878270780

票情况

表决结果:以上五项议案均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健谢烨蔓

经办律师:

陈曦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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