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2026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医药商业与生物工程业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办理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相关事务,包括暂缓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特定内容等行为。
第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的信息披露原则,审慎确定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不得滥用该制度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公司上市时保持一致;上市后
拟新增暂缓、豁免事项的,必须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并履行相应内部审批程序。
第五条公司董事局主席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局秘
书为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暂缓、豁免事项的审核、登记、归档及报送工作,公司董事局办公室为具体执行部门。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披露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主体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以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不得通过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公司的董事局主席、董事局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泄露的,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1、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2、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3、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消除;
2、有关信息难以继续保密;
3、有关信息已泄露或市场出现相关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及相关证明材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董事局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2、董事局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法务、财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
3、董事局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向董
事局主席提出意见和建议。
4、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由董事局秘书负责登记,
经公司董事局主席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局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局主席签字确认。由董事局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暂
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涉及违法违规情形的,公司将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如与前述规定冲突,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与修订,修订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原有
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深圳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事项(注1)知悉知情人知悉内知悉内幕知悉内幕登证件类证件号知情日与公司所属单职关系类内幕登记联系手通讯地所属单位
姓名/名幕信息信息方式信息阶段记型码期关系位务型信息时间机址类别
称地点(注2)(注3)人内容
注1:填写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上述必备项目;
注2: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知悉内幕信息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深圳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深圳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
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本单位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
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本单位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泄露或使用该等信息;
4.如因本人/本单位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
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方:
日期:年月日附件3: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深圳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申请人申请日期
登记事由□暂缓□豁免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
件类型□临时报告□其他
□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信
息类型□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其他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是□否□是□否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签署书面保密承诺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相关部门会签意见(如适用)董事局秘书审核意见董事局主席审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