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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王生物: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078证券简称:海王生物公告编号:2025-056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10月24日(星期五)下午14:50

(2)网络投票:2025年10月24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24日(星期五)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5年10月24日(星期五)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中三路1号海王银河科技大厦24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四)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局副主席、总裁张锋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2人,代表股份12374687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3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

12192935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4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36人,代表股份18175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9人,代表股份181924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

1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6人,代表股份18175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08%。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局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十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公司第十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分别是张锋先生、车汉澍先生、刘德举先生、张翼飞先生、金锐

先生、王云雷先生。具体情况如下:

1.01选举张锋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230962289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份数:11686068股。

1.02选举车汉澍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231126530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份数:11850309股。

1.03选举刘德举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231126548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份数:11850327股。

1.04选举张翼飞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231126515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份数:11850294股。

1.05选举金锐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231126514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份数:11850293股。

1.06选举王云雷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231135543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份数:11859322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局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独立董事。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独立董事分别是王焕军先生、张巍松先生、吴野先生。具体情况如下:

2.01选举王焕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230952408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份数:11676187股。

2.02选举张巍松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230952243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份数:11676022股。

2.03选举吴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231142606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份数:11866385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十届董事局董事津贴的议案》

在审议本议案的过程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张锋先生合计持有的1217776221股回避表决,本议案实际有效表决股数为19692485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14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02%;

反对1813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87%;弃权

26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11%。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14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803%;反对1813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80%;弃权26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17%。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4471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97%;

反对12540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34%;弃权

456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69%。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95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588%;反对12540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8.9305%;弃权456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07%。

5、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各子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5.01审议通过了《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6059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1%;

反对974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7%;弃权

435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52%。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782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522%;反对974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43%;弃权435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75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36%。

5.02审议通过了《修订<董事局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6027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5%;

反对1005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3%;弃权

435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52%。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751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787%;反对1005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5282%;弃权435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30%。

5.03审议通过了《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4350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99%;

反对12586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1%;弃权

532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2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3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4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907%;反对12586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9.1836%;弃权532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2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57%。

5.04审议通过了《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4342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93%;

反对12629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06%;弃权

496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6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497%;反对12629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9.4208%;弃权496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94%。

5.05审议通过了《修订<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4709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90%;

反对12554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6%;弃权

203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65%。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33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682%;反对12554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9.0119%;弃权203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00%。

5.06审议通过了《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4377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21%;

反对12608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89%;弃权

482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9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01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416%;反对12608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9.3054%;弃权482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30%。6、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对外财务资助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333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50%;

反对4862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0%;弃权

272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2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56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7706%;反对4862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6.7301%;弃权272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92%。

7、审议通过了《关于担保延续构成对外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128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84%;

反对5113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2%;弃权

227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83%。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51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441%;反对5113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8.1079%;弃权227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80%。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曹中海、徐梦丹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

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六、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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