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88证券简称:盐田港公告编号:2025-58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25年11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50
2.会议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1289号海港大厦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雨田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0人,代表股份38915697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4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782856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5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7人,代表股份108713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0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9人,代表股份3372051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28491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4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7人,代表股份108713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09%。
(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5365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36%;反对16023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117%;弃权1806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000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946%;反对16023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19%;弃权1806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6%。
根据《公司章程》,本提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二)关于购买2026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7786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8%;反对3560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5%;弃权2229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421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80%;反对3560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58%;弃权2229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1%。
本提案属于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2.律师姓名:王成昊、吴雨晴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