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88证券简称:盐田港公告编号:2025-55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25年11月6日(星期四)下午14:50
2.会议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1289号海港大厦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雨田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98人,代表股份39797395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4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7827102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5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94人,代表股份197029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9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96人,代表股份4253398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28310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1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94人,代表股份197029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94%。
(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5年度中期现金分红预案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78887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6%;反对816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5%;弃权361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4487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6%;反对816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9%;弃权361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根据《公司章程》,本提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二)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78447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5%;反对966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弃权32577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86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4047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2%;反对966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2%;弃权32577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6%。
本提案属于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2.律师姓名:李晓娜、吴雨晴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