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90证券简称:天健集团公告编号:2025-7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30日(星期四)下午
3: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10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7019号天健商务大厦
111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晓生先生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3人,代表股份8026791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5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39111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9人,代表股份363567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57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1人,代表股份
632149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7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8人,代表股份62740723股,
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7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杨康、文翰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总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议案均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所有议案并形成决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782208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498%;反对202761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61%;弃权1941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调整了高级管理人员范围,“总工程师”不再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3表决情况:
同意790149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90%;反对12334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67%;弃权1951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790115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48%;反对12364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04%;弃权1991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
(二)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序号
同意42744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179%;反对20276163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1.00的议案数的32.0750%;弃权1941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1%。
2.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同意50685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4事规则》的议案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790%;反对12334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122%;弃权1951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7%。
同意50651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253%;反对12364648关于修订《股东会议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3.00事规则》的议案数的19.5597%;弃权1991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杨康、文翰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5(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