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96证券简称:广聚能源公告编号:2025-048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结合公司股东大会运作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条款对比如下:
1、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不再逐一列示);
2、将“或”的表述统一修订为“或者”(不再逐一列示)。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新增)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
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第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事的报酬事项;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1酬事项;(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作出决议;
方案、决算方案;(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和弥补亏损方案;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七)修改公司章程;
作出决议;(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事项;
(十)修改公司章程;(十)审议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务所作出决议;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事项;
保事项;(十一)审议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事项;
产30%的事项;(十二)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事项;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股计划;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事项;
的其他事项。(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2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个月之内举行。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总额的三分之一时;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
3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第九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面反馈意见。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书面反馈意见。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4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出。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反馈意见。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馈意见。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委员会提出请求。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关股东的同意。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相关股东的同意。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股比例不得低于10%。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5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第十三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应予配合。
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外的其他用途。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提案。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
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6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
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第十七条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
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规则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
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修改提案,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查。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东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会决议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出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具的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成提案实质性修改的明确意见。
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会上进行表决。
决。
第十八条提出提案的监事会或股东(删除)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
程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以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程序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九条对于本规则第十五条所述(删除)
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
7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二十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删除)
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
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删除)
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删除)
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删除)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
8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
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删除)
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第十九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第二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9(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第二十一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
下内容: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二)会议召开的方式;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得变更。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第二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延期原因并公因。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延期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10大会,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删除)
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点原则上为公司注册地址。如有特殊情况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需要变更的,将在该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告中公布。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还将便利。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会的,视为出席。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公司和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
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以及表决程序。
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
11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
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除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
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查处。查处。
第三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第二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等持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
股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亲笔签署的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第二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容:
12(一)代理人的姓名;(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示;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第二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投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票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第三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会议。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第三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13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主持。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第三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
第四十二条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第三十四条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
出质询和建议,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出质询和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有解释和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由:(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14(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大会上公开;(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利益;(五)其他重要事由。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第三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进行,直至形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第三十七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权的股份总数。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15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
第四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第三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普通决议通过: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其报酬和支付方法;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方案;(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五)公司年度报告;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他事项。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第四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特别决议通过: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分拆、解(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分拆、解散或者清算;散或者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四)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以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计总资产30%的;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的事项: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五)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供担保的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易场所交易或转让;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16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十一)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通过的其他事项。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过的其他事项。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前款第(七)项、第(十一)项所述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东大会,但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会,但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投票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的表决情况。况。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第八十一条规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17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上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五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第四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删除)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发起人、持有或合并持有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均可以向公司董事会以书面方式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
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开始审议提案前按照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安排或处理。
第五十二条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第四十三条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
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及以上的,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监事(非职工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18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使用。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以选举董事为例,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
选举、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的有效表决票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出独立董事人
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的有效表决票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出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二)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董事(以下均指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三)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每位股东必须将自己拥有的有效表决票具体分配给所选的董
事候选人,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有效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但投票所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自己所拥有的有效表决票总数,否则视为弃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
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根据全部董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
19数量并以应选董事人数为限,按照得票多
少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半数。否则,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五)如经过股东大会两轮选举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的,原任董事不能离任,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召开会议,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公司选举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的操作细则与选举公司董事相同。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大会上进行表决。行表决。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监票,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议记录。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20验自己的投票结果。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第五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二条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第五十三条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第五十四条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
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21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效。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
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
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细内容。
22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第五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提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从股东会决议通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过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第五十八条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
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的,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同名公告。
本次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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