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99证券简称:中信海直公告编号:2026-014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3月18日(星期三)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6年3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533号深圳直升机场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张坚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39人,代表股份2402768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7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
234766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6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36人,代表股份55105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03%。
2.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
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38人,代表股份61573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
6467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36人,代表股份55105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03%。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365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08%;
反对725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0%;弃权1855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46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2018%;反对725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43%;弃权1855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39%。
2(二)审议通过《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李刚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7332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46%。
2.02.候选人:选举胡树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7316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78%。
2.03.候选人:选举刘晨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7324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12%。
2.04.候选人:选举邓明川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7864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李刚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213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825%。
2.02.候选人:选举胡树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196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149%。
2.03.候选人:选举刘晨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204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502%。
2.04.候选人:选举邓明川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744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176%。
3李刚先生、胡树生先生、刘晨光先生、邓明川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吕丹丹、李静
(三)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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