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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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4-57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6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6年7月2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5日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533号深圳直升机场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张坚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5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5日的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75名,代表股份240,187,789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0.9612%。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外,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见证本次股东会。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00 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选举张坚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霍明明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王飞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闫增军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关颐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李刚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7选举邓明川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8选举张威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9选举刘晨光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名称 获得的选举票数
张坚 237,328,349股
霍明明 237,277,975股
王飞 237,310,170股
闫增军 237,307,450股
关颐 237,308,221股
李刚 237,277,411股
邓明川 237,277,306股
张威 237,277,403股
刘晨光 237,277,525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候选人名称 者表决情况为获得的选举票数
张坚 3,208,875股
霍明明 3,158,501股
王飞 3,190,696股
闫增军 3,187,976股
关颐 3,188,747股
李刚 3,157,937股
邓明川 3,157,832股
张威 3,157,929股
刘晨光 3,158,051股
2.00 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孙建红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徐经长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李艳华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4 选举董铁牛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5 选举梁才兴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名称 获得的选举票数
孙建红 237,280,784股
徐经长 237,277,282股
李艳华 237,294,379股
董铁牛 237,377,489股
梁才兴 237,277,317股
其中:中小投资 者表决情况为
候选人名称 获得的选举票数
孙建红 3,161,310股
徐经长李艳华 3,157,808股3,174,905股
董铁牛 3,258,015股
梁才兴 3,157,843股
3.00关于拟续聘2026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8,818,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97%;反对1,24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3%;弃权1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98,6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287%;反对1,2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752%;弃权1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61%。
上述议案1.00、2.00、3.00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上述议案1.00、2.00为累积投票议案。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见证律师:林佩盈
卢秋慈
2026 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