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2025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和《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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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部门及相关机构
第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责任人是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整体规划、发展战略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亦不得通过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非正式渠道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关注政治、经济等宏观环境的变化,了解证券市场及公司相关行业的
新闻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反馈。
(二)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负责
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负责建立、修订、完善并监督实施公司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制度。
(四)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
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五)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是公司新闻媒体、机构调研等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唯一发言人。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
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写和信息披露。
(二)关注公司股价走势、政策及市场的变化,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
见、建议及报道,做好相关数据的登记整理工作,编制公司动态反映及公司监测报告定期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管理层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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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网站、论坛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http://irm.cninfo.com.cn)等回答
投资者的咨询,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五)定期或者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负责公司投资者、新闻机构、基金、机构等来访的协调和组织工作,安排公司新闻发言人接受采访及发言,做好接待工作。
(七)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补充自身知识,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八)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及其他上市公司、咨询公司、公关公
司、新闻媒体等保持良好的沟通、交流、学习关系;在涉诉、重大重组、关键人
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
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九)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完成董事会秘书指派的,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
者中的形象,应做到仪表端庄、热情耐心、礼貌待人,平等对待投资者。
第九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的服务对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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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投资者及利益相关者;
(二)证券分析师、研究员及各类研究人员;
(三)新闻媒体、机构及咨询中介机构;
(四)监管机构及政府相关主管机构;
第十一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
(二)股东会;
(三)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四)公司网站、论坛;
(五)公司年报等各种宣传资料;
(六)投资者来访、调研、参观;
(七)证券分析师会议、说明会、路演、新闻发布等专题会议;
(八)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媒体推广、广告宣传、公关、公益活动;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
(十一)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向投资者传递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发展方向、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及公司投融资、重
组、并购等重大事件的进展等情况。
(二)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经营成果、财务资产状况;依法需披露的经
营管理信息、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募集资金使用及新业务或新市场的开拓发展情况和经营业绩等。
(三)公司依法需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
(五)企业文化建设、公司的社会公益行为、慈善救助等情况。
(六)公司的突发事件、危机处理等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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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一节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公司其他各
职能部门有义务按照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配合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反馈给董事会及总经理,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当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或传播消息有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及公司发生重大事项会对公司股价产生较
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收集相关信息,第一时间予以披露澄清相关事项,有必要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待事项进展情况清晰明确并予以公开披露后再恢复股票正常交易。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具体操作流程及要求参见《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节股东会
第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股东会的资料准备、会务安排等工作。
在股东会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为中小股东参会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申请时,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责任人及职能部门有义务提供提供资料、编写会议文件等协助。
第十九条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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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直播及在公司网站保留会议的视频资料。
第二十条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及
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应认真收集股东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意见及建议,对股东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并逐一答复,并在公司网站上给予公布。
第三节投资者来电、传真、电子邮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咨询电话,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定期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如遇重大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主管单位呈报。
第四节媒体、网站、信箱监测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网站、新闻媒体、论坛
进行监测,及时处理,定期编制公司监测情况报告向董事会秘书汇报,根据内容性质由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呈报。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管理板块进行数据的维护及更新,收集并整理投资者的提问和建议,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发送《公司监测情况日报》。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含有投资指导内容
简介的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投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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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五节投资者来访、调研、参观
第二十九条如有基金、机构调研员、分析师或个人投资者等特定对象来访、调研及参观,需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同意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事宜的组织及协调工作。
上述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三十条根据董事会秘书的审批意见,董事会办公室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
内尽可能的为来访人员提供便利,引荐相关单位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公司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有关人员组织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在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走访过程中使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在与上述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与上述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
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
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并明确一旦出现此类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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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节证券分析师会议、说明会、路演、新闻发布等专题会议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或其他必要的时候可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公司可以参与上述活动的人员包括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需参加的相关人员。
第三十八条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和路演等活动中发布尚
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如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网上直播方式。
第三十九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
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四十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信函、互动易平台
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二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三条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
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时,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七节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新闻发言责任人,负责审核及批准公司所有的新闻采访及媒体报道。
第四十五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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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接受采访或新闻发布
的形式代替公司正常信息披露。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八节媒体推广、广告宣传、公关、公益活动
第四十七条新闻发言人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市场开发、再融资、公开发
行等实际情况的需要,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邀请相关单位及部门共同完成公司的媒体推广、广告宣传及公关活动策划方案及推广计划。
第四十八条公司在媒体推广及宣传过程中要注意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避免给投资者及利益相关者以预期或暗示。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五十条当市场出现不利传言及公司出现重大危机事件时,投资者关系管
理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应立即收集相关信息和市场反馈情况,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危机公关,及时消除不利因素对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相关媒体推广、广告宣传影音资料的收集、分类及存档工作。
第九节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负责查看互动易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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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在互动易平台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
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十节其他方式
第五十六条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年报等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利益相关者。
第五十七条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其他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其他注意事项
第五十八条公司在投资者沟通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和其他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若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能合理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可拒绝回答。
第五十九条公司在组织各项投资者沟通活动过程,原则上应派两人以上共同完成,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六十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和承诺书,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工作。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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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六十二条公司进行投资者沟通过程中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
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是否向对方提供资料及资料清单。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五)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件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承诺书;
二、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11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8日
12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附件一:
承诺书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
无意中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
谈等)活动,时间为:;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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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公司):(签章)(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14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附件二:
证券代码:000099证券简称:中信海直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
类别□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时间地点形式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活动过程中所使
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可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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