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城发星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广州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
术有限公司45.0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35名(含)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以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
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
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
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预计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
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4、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权,与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