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2022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所涉事项
的专项说明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会所”)对宜华健
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兴华内控审计字(2023)第
010054号】,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所涉事项的专项说明如下:
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2022年4月28日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鹏盛事务所”)对宜华健康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否定意见中所涉及违规担保和江阴百意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小股东资金占用问题,企业已于2022年通过转让江阴百意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股权给小股东解决了小股东资金占用问题。
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宜华健康公司内控整改后运行时间不满一年,我们无法对其内控整改的成果进行有效测试。
由于审计范围受到上述限制,我们未能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发表意见所需的充分、适当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对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二、公司董事会意见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不一致,原因主要为公司已于2022年转让江阴百意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股权给小股东解决了小股东资金占用问题,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已近半年,小股东严格按约定支付完成了股权转让款,且小股东应当支付的业绩补偿款均一直在按时支付,无违约行为,整改已全部完成。
自整改完成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公司未再发生类似资金占用问题,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会计师的意见。本报告对会计师在
2023年4月28日对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未产生影响。
三、关于消除上述无法表示意见事项的措施
公司将在未来一年内,将继续加强内控合规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状况的自我评估,着力查找当前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点,及时监督整改,进一步完善合规基本管理制度,并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性、落实情况的自查和不断调适,形成良性循环工作机制,确保公司内控不再新增任何可能导致内控存在缺陷的情形。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