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证天通(2026)证审字21120010号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原药业)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第1页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我们认为,丰原药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丰原药业2025年度存在为其控股股东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以及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在规范对外担保、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要缺陷。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质押担保尚未解除,相关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已全部收回。丰原药业已于2026年1月解除了上述质押担保,并于本报告日之前收回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利息。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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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陈少明(特殊普通合伙)(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丹
中国·北京
2026年4月27日



